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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积分量化评定办法
普定县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积分量化评定办法
目录
德育积分量化评定办法 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为客观评定职生在校期间品德综合表现,结合《普定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以此作为评定评定先进、毕业择优推荐等的主要依据。 一、德育分评定原则1.以积分高低评定品德优劣。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年两个学期所得均分为学年品德成绩,计入学生档案和成绩册。 2.每学期完成一件德育实践活动,完成一次计60分,没有完成,不计分。此项分数作为德育量化考核的基础分。具体的德育实践活动参照学校德育实践活动安排表。 3.学生德育成绩满分为100分(如学生表现优异,需要加分的可继续上加),达不到60分的为不及格,两年总评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4.学生德育成绩评定低于90分者,不得参加评定先进(“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学期品德分评定低于60分者,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以外的学校其他奖励。 5.对于有不良行为的违纪学生,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等处分。做出违纪处分的决定,需要报经上一级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审批。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6.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班主任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上一级学生管理部门的提出申诉。学校依法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申诉和处理过程中,学生及家长不按合法程序申诉,不讲理,提出不合理要求或使用暴力的,学生将被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7.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将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二、德育分评定范围和有关规定(一)加分1.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和优秀党、团员加3分,受学校表彰的各单项的先进个人加3分。 2.担任学生会(含广播站)和学生宿舍的学生干部,经考核工作认真负责,有独立工作能力,完成任务好,工作有明显成效者每学期加2至3分。 3.评为学校先进班级或文明寝室,其成员每人加2分。 4.拾金不昧,交给失主或学校者(经核实确有其事)每次加2分,贵重物品加2至5分。 5.在校内外做好事,每次加2分(特殊情况另定)。 6.见义勇为每次加2分至5分(根据事件大小加分)。 7.凡在学校校刊或以上刊物发表作品,加2分。 8.参加校级或以上各种专业性知识、技能竞赛,获三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2分,一等奖加3分(含黑板报、墙报、演讲比赛、辩论、科技小发明等)。 9.在学校运动会、文娱晚会及其他大型活动中为班级赢得荣誉者,优秀奖加0.5分,三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2分;一等奖加3分(排定名次按所得名次加分,未排定名次按参加项目加分)。 10.代表学校参加县级或以上各种运动会、文娱晚会及大型活动中为学校赢得荣誉者,一律加3分。 11.对班级、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出贡献者每次加1至3分。 12.主动参与学校及县自愿者服务活动,表现良好者,一次加3至5分。 13.一学期无任何违反纪律现象,一律加5分。 14.依据各班的实际情况,列入的加分项目。 (二)扣分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现一次,扣德育分1分。 言行: (1)以下情形,发现一次,扣德育分1分。 迟到、早退、说粗话、烫染发(美发美容专业除外)、戴夸张首饰、吹口哨、男生留长发、穿奇装异服、公共场所穿背心和拖鞋、就餐插队、衣冠不整、不按规定在校园内行走(如:从草丛中穿过)、不关水龙头、上课随意出入教室、不交作业、校园内疯笑追打或高声喧哗。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发现一次,扣德育分2分。 卫生:无故不参加劳动、乱倒脏物脏水、乱吐口水口痰、乱扔果皮纸屑、乱张贴标语口号。 纪律:不参加大课间、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室、晚宿迟归、平时请假不按规定。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发现一次,扣德育分3分。 卫生:乱涂乱画、乱刻乱踩、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在公共场合行为不检点、不在规定地方大小便;在未经过学校批准的小摊、小店用餐或购买零售。 纪律:归假后推迟返校时间。 4.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发现一次,扣德育分10分,同时作警告处分。 言行:不尊重老师,顶撞老师。 卫生:经常不参加劳动,不服从班主任或班干部安排; 纪律:私自留宿同性或不回寝室住宿;进入异性宿舍;迟到30节或旷课10节。 安全:私藏管制刀具或随身携带刀具;私拆他人信件或偷看他人日记;私自下江、河、塘、湖洗澡(另见学校防溺水条约);私拉乱接电线、插板,违规使用电器,私拿别人东西;骑摩托车、电瓶车等上学。 5.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发现一次,扣德育分20分。同时作记过处分。 言行: (1)相互产生矛盾有动手倾向的; (2)翻越围墙、门、窗出入校园; (3)给他人作伪证或窝赃销赃,行骗或偷盗; (4)提供赌具赌资或教唆他人违纪; (5)干扰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6)传播色情图文信息; (7)传播恐怖图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8)有偷盗行为,认错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道歉取得对方谅解。 纪律: (1)在网吧、游戏厅等地通夜不归; (2)旷课节数达20节。 6.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发现一次,扣德育分30分。同时作记过处分。 言行: (1)聚众斗殴或打架(伤势较重); (2)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对揭发、检举人威吓或打击报复; (3)传播、贩卖黄色书刊、书画、录音录像带或聚众观看; (4)参与流氓、抢动等团伙或巧立名目向他人索取财物;人为破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者,并照价赔偿; (5)顶替他人考试或叫他人代考。 纪律: (1)旷课节数达30节。 (2)有偷盗行为,认错态度良好,主动退赃道歉取得对方谅解。 7.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发现一次,扣德育分40分。同时作留校查看处分。 言行: (1)侮骂教职工管理人员; (2)有偷盗行为,认错态度良好,主动退脏道歉取得对方谅解集体预谋作弊为首者或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3)故意拖欠书本费、住宿费; (4)晚归越墙入校或越窗入室,致使宿舍楼有盗窃等异常事件发生; (5)人为破坏公物在100至300元; (6)酗酒闹事或打群架主谋主凶; (7)留宿异性,未经学校及家长同意在校外寄宿一周以上者。 纪律: (1)累计旷课30节或未请假离校一周者; (2)偷盗后藏匿物品被调查出来的。 8.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发现一次,扣德育分50分。同时作留校查看处分。 言行: (1)人为破坏公物在300元以上者; (2)教唆他人参与打架,造成较大影响者;或使用非致命性物品打架,造成伤害但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处理,取得对方原谅的。 (3)违反法规,被公安机关拘留者; (4)结伙外逃者,长期抗拒学校管理者,家长、学校未同意而长期在外寄宿者; (5)抢劫他人财物者; 纪律: (1)旷课达60节; (2)有第二次偷盗行为并退赃。 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现一次,扣德育分60分。同时作劝其退学处分。 言行: (1)违纪后,认错态度差,隐瞒事实,攻守同盟者; (2)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者; (3)故意破坏公物者; (4)聚众斗殴者,造成人员受伤; (5)殴打教职工或学校执行公务的管理人员; (6)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与校外人员交往不当影响极坏或恋爱越轨者。 纪律: (1)私自外宿者; (2)旷课达90节。 (3)第二次留校察看。 10.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现一次,扣德育分80分,同时作勒令退学处分。 言行: (1)辱骂诽谤工作人员、并有暴力倾向、情节恶劣的。 (2)违反学校纪律,处理过程中有报复、诬陷管理人员、有暴力倾向的。 (3)偷盗后不退赃、不悔改并多次偷盗的。 (4)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携带、私藏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易燃易暴、管制刀具、有害药品及物品,以及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有报复和暴力倾向的开除学籍。 (5)有造谣、诬陷、敲诈、陷害、煽动他人等的违法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纪律: (1)打架中动用致命性武器、造成严重伤害、不配合处理、有报复倾向、态度没有转变的。 (2)旷课达108节。 三、德育评分的组织领导与考评办法(一)学生德育评分由学校政教处负责组织,班主任负责实施,团委、学生会负责监督。 (二)在校教职员工、宿管人员、保安人员均可参与学生德育分评定。以上人员在校园内发现学生不良行为,可收取证据,告知班主任。证据确凿,按规定加减分。 (三)各班应成立班级德育分评定小组(由班主任、班干部、团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做好德育量化评分的具体项目评定和有关学生的日常纪实,每月测评一次,报班主任审核后公布,并交政教处存档,期末总评综合评分成绩。 (四)每学期各班级德育综合评分交学校政教处审核报学生处备案存档,并计入每学期学生成绩档案。 四、附则各班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以上评定办法进行细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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